內政部昨(七)日部務會報修正通過「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八條修正草案,放寬以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台就學的僑生居留效期屆滿時的離境期限,得申請延期居留六個月。

內政部移民署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配合政府政策且考量僑生申請在台延期居留的衡平性,參照「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給予外籍畢業學生覓職期的規定,增訂以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來台就學者畢業後,得申請延期居留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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